西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办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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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办事依据
西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办事依据:
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〉》(以下简称“规定”,财会〔2013〕18号)相关条款:
(一)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,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,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。(《规定》第六条)
(二)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,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。(《规定》第十七条)
(三)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,均在当年度有效,不得结转下年度。(《规定》第十九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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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易考大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:小罗
2017/3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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